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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监管宣传警示教育
发布者:webadmin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24 10:57:51
——协议医疗机构“十不准”
1、不准以任何手段造假骗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
2、不准以减免自付费用等方式诱导参保患者住院;
3、不准降低住院标准;
4、 不准以医保控费为由推委参保患者或催赶参保患者出院;
5、不准虚假、冒名、挂床、分解住院;
6、不准虚开或重复化验、检查、治疗;
7、不准违规将目录外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或串换药品、诊疗项目;
8、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或重复收费;
9、不准让参保住院患者到门诊交费;
10、不准拒绝或推委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医疗生育保险投诉举报电话: 07 3 1-5 5 5 7 66 1 8
医疗生育保险投诉举报邮箱: xtsybhdzx@1 63.com
工伤保险投诉举报电话: 07 3 1-5 85 6 1 7 9 3
——协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违法责任
一、依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①责令改正, 属于公立医药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②拒付违规费用,暂停1至6个月服务协议,甚至解除协议。
③骗取基金的,责令退回,处2至5倍罚款,并解除服务协议; 相关责任人有执业资格的, 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④解除服务协议的,五年内不得再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骗取金额达到5000元的, 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依据《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参保人员“八不准”
1、不准伪造住院、购药票据和医药费用清单等材料骗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
2、不准提供社保卡、 医保卡及身份证给他人或医药机构骗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
3、不准为任何单位、个人和医药机构的骗保行为作伪证;
4、不准为了体检、疗养、陪护等挂床住院或虚假住院;
5、不准利用医药机构的优惠活动来套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 6、不准隐瞒第三方贵任事故报销医药费;
7、不准刷社保卡、医保卡购买日常生活用品;
8、不准故意少报或配合单位瞒报缴费基数。
医疗生育保险投诉举报电话: 07 31-5 5 5 7 6 6 1 8
医疗生育保险投诉举报邮箱: xtsybhdzx@163.com
工伤保险投诉举报电话: 07 3 1-5 85 6 1 7 9 3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违法责任
一、依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骗取基金的,责令退回并处2至5倍罚款。
二、依据《社会保险法》
①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并拒不整改的,处应缴数额1 到3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 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繳纳的,处欠缴额1至3 倍罚款。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及有关司法解释:
骗取金额达到5000元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依据《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 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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