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什么时候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答: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议》的公布时间。
二、我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一方为独生子女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夫妇,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1.夫妇双方或一方具有我省户籍。2.夫妇双方户籍不在我省,但双方或一方是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式职工。
三、在我省,独生子女是指哪些对象?
答: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2.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
四、我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何时可以申请再生育?
答: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议》并公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夫妇就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五、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城乡差别吗?
答:我省实行“单独两孩”政策没有城乡差别。只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均可以申请再生育。
六、我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单独夫妇”,其父母没有办理或者遗失《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可以申请再生育?
答:可以。“单独两孩”的审批,按照《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办理。父母是否办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界定“单独夫妇”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必要条件,可以由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独生子女证明。
七、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但夫妇双方都是外省户籍,能否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答:不能。该对夫妇应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但双方或一方是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式职工,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八、“单独夫妇”办理《再生育证》的受理机关和发证机关分别是什么?
答:受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体由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乡镇(街道)设立了政务大厅的,由政务大厅的计生办证窗口受理。
发证机关是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具体办理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1.女方系省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单位)正式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
2.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省内婚嫁的,在婚入地办理;
3.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嫁省外但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办理;
4.女方系外省嫁入的非国有单位职工,在婚入地办理。
婚入地在农村是指男方户口所在地,但男到女方落户的,以女方户口所在地为婚入地;在城市区,按以下实际情况判定:男方是国有单位职工的,婚入地是指男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男方是其他单位职工或者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的,婚入地是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方是空挂户的,婚入地是指男方现居住地。
九、“单独夫妇”申请办理《再生育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再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妇双方2寸免冠近照各2张;
4.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可不提供结婚证);
5.夫妇一方系独生子女的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或其父母是外省的,证明需经外省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其父母长期异地居住的,还应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由原单位或其生前户籍地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如下证明:
(1)父母生育的其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且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证明(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的,由村(居)委会证明其是否生育、收养子女),但14岁以下死亡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需证明其未生育、收养子女。
(2)独生子女一方系由无子女养父母合法收养的,以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事实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证》。独生子女一方系与养父母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养父母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证明。
(3)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提交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及另一方只合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
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证明,不需要提供父母户口本及生育情况证明。
除上述材料外,乡镇(街道)计生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我省“单独夫妇”办理《再生育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1.申请。认为自己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妇,首先到所在单位(村、社区)计生专干(以下简称村级专干)或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或者在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官方网站的“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打印《再生育审批表》,如实填写相关申请登记事项。然后由申请人持《再生育审批表》在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最后由村级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代申请人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交办证材料,也可由申请人自行提交。
2.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经手人应将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条形章(注明核对人姓名),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或村级专干代为当场更正。申请人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其父母的婚育情况,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向县级发证机关递交《再生育证审批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4.审批。发证机关应在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意见,报发证机关再生育证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统计信息机构通知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内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发放再生育证”的意见,统计信息机构填写《再生育证》和《给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夫妻的告知书》,委托乡镇(街道)计生办送达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群众提出异议的,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的期限及其理由,同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
5.延期与换发。持证人在生育证规定期限内未生育的,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凭当年度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再生育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延期的决定。可延期的,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不可延期的,应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允许延期。
《再生育证》可办理四次延期,每个年度办理一次。在续延的有效期满仍未生育的,持证者须到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再生育证》,原《再生育证》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
十一、在《决定》通过后、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怀孕尚未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单独夫妇”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育证》?
答:需要。应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证》。
十二、在《决定》通过后、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已生育第二个孩子,该如何接受处理?
答: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十三、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单独夫妇”,是否要接受处理?
答:是。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照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证》的情形,对其按夫妇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后补办生育证。
十四、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是否可以申请再生育?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要追回?
答: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与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有关的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追回。
十五、为什么把“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简称为“单独两孩”而不是“单独二胎”?
答:《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后,很多媒体将其简称为“单独二胎”政策,这种表述不准确。之所以称“两孩”而非“二胎”,是因为该政策强调的是生育“数量”而非“胎次”。如果“单独夫妇”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该政策了。
十六、我省会不会出现“单独夫妇”《再生育证》办证难现象?
答:不会。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证不仅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要求,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在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证》方面,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便民举措,防止出现办证难:一是可在网上下载申请表。省人口计生委在官方网站上提供表样,“单独夫妇”可下载打印,按照申请程序的要求办理。二是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机构)把再生育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办事流程,并提供准确信息。三是一次性告知。对申请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提供咨询服务,并对申请办理生育二孩所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一次性告知,实行首接负责制。在受理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或村级专干代为当场更正。四是即来即审。乡镇(街道)计生办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当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五是限时办结。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依法尽快审批,最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期审批的,不能超过40个工作日。六是特事特办。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委托父母或近亲属代办。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并注明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可以上门办理。
十七、“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是否会导致我省出生人口大幅增加和生育堆积现象,大大增加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压力?
答:由于受历史存量堆积和增量影响,“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初期,我省的总和生育率和出生率会有一定回升。但只要通过科学预测、合理安排、宣传引导、及时预警等配套措施,可以将短时间内总和生育率和出生率波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同时,湖南省全员人口数据显示:目前,全省现有一个存活子女的育龄妇女共675.26万人,其中符合“单独”条件且有意愿有生育能力的育龄妇女大约27.48万人,约占全省人口总数的3.83‰。生育政策调整后,如果第一年有30%的再生育,全省人口出生率将提升近1个千分点;第二年有50%的再生育,提升2个千分点左右;第三年有20%的再生育,提升0.7个千分点左右。综上分析,实行“单独两孩”政策,即使在3年内全部释放这部分人的生育力,既不会大幅提高我省人口出生率,也不会形成严重的生育堆积现象。
此外,我省的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规划,均是以2020年总人口7500万人、2040年前后总人口峰值7700万左右作为基数制定的。据预测,政策调整后,全省每年出生人口不会有大的增加。虽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近几年出生人口会有所增加,但仅相当于2000年前后的出生人口规模,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不会给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大的压力。但是,希望符合生育两孩条件的夫妇,从更有利于孩子今后就学、就业的角度和自身健康出发,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安排生育时间。
十八、“单独夫妇”是否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具体医学检查内容有哪些?
答: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是政府主导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之一,是以政府公共财政保障的免费服务,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每孩次可以享受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医学检查内容有14项:1.实验室检查9项,包括阴道分泌物检测、血液常规检验、尿液常规检验、血型检测、血清葡萄糖测定、肝功能检测、乙型肝炎血清学五项检测、肾功能检测、甲状腺功能检测;2.病毒筛查4项,包括梅毒螺旋体筛查、风疹病毒IgG抗体测定、巨细胞病毒IgM抗体和IgG抗体测定、弓形体IgM和IgG抗体测定;3.影像学检查1项,为妇科超声常规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群众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接受服务.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