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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发布者:admin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13 00:00:00

一、什么是工伤?什么是职业病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在工伤保险制度中,职工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有以下几方面责任:
    1)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
    2)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当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了解工伤情况时,有关职工、当事人或者亲属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3)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视同工伤的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同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后,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工伤由哪个部门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求,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湘潭市本级工伤认定由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保险科负责办理。 

 

、工伤认定的时限和时效有何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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